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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列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南昌新四军军部旧址陈列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陈列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南昌新四军军部旧址陈列馆

  本馆驻所: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119号

  本馆网址:www.ncn4a.cn

  第三条 南昌新四军军部旧址陈列馆是经南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管理。

  第四条 本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登记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市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章  事业单位的宗旨及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馆的宗旨是: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教育、研究、服务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革命活动的见证物品,以此宣传和弘扬革命文化。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革命文物、文献、图片;

  (二)举办以新四军历史为主的红色文化展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革命历史文化和革命历史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文博单位其它业务范围。

  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单位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增传播、弘扬革命历史文化;负责对具有历史、艺术的可移动文物的征集、收藏、保管、陈列、展示,充实博物馆展品的内容,提高展品的内涵;对馆藏文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为观众参观、开展纪念和教育活动提供优质服务和优美环境,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第八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已在南昌市人社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章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源共享与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二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当在主管单位和上级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单位终止后的资产收归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