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四军军部旧址陈列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09/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昌新四军军部旧址陈列馆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本馆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南昌新四军军部旧址陈列馆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南昌新四军军部旧址陈列馆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外聘专家。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外聘专家由馆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全馆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馆内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全馆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馆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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